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原名:黃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向被繼承人住居所所屬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登記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