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03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丙○○○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聲請狀尾無債權人或其非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且未陳明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經本院民國97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