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三、釋明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五、聲請人及配偶 李益秀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提出聲請人之父 林山峯 、母 林劉松 只95年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每月支出貼補母親 林劉松只 (付房租)6,000元、電視收視費550元、電信費1,600元、水費600元、健保費1,400元、扶養費17,500元、交通費5,000元、1,000元、社區管理費990元、車輛保養維修費用1,000元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