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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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第三人 賴勇賢 每月之薪資若干?依法每月核
2、要求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4日支付利息之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