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983號聲請人甲○○即 陳廖瓊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名義(應列全體有繼承權之人為聲請名義人)。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委任甲○○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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