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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