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4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承恩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承恩於民國100年3月18日下午6時許,下雨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雲林縣○○鄉○○村○○號路邊起步,欲行至雲林縣○○鄉○○村○○○○○路往元長方向之車道,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由路旁駛出,適當時有 李瑞興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於雨夜夜間未開啟頭(大)燈,亦沿上開公路同向往元長方向行駛,見狀閃避不及,在雲林縣○○鄉○○村○○○○○路路燈編號7236號旁,蔡承恩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與李瑞興機車右側車身撞擊,致李瑞興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下肢創傷性截肢合併脛後神經及動脈損傷、左側足踝撕裂傷、截肢斷端傷口感染與肌肉壞死等之傷害。嗣蔡承恩於車禍肇事致人受傷犯罪後,在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乃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並陳明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瑞興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蔡承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承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瑞興警詢指述、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0張等證據附卷可憑,足以佐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依被告受有右側下肢創傷性截肢等之傷害,已足以認定本件被告所受之傷害符合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構成要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檢察官原起訴主張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業據執行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且2罪名係規定於刑法同一條、項前、後段,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於車禍肇事致人受傷犯罪後,在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陳明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此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稽(詳見警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本文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又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之過失行為,雖為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主因,惟告訴人李瑞興於雨夜夜間騎乘重型機車未開啟頭(大)燈不當之過失行為,亦為肇事次因,又兼酌被告之過失肇事致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前述之重傷害,其傷害造成無法彌補之後果,對告訴人之損害重大,且迄至本件辯論終結前,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合意,致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所受損失,另被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前段本文、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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