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下同)40,5
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