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五號
原告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丙○○
甲○○己○○戊○○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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