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曹訓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煌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煌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48,5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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