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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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劉豐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