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壹仟柒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主張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更生事件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而協商不成立,請附具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以存證信函通知最大債權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後,該銀行有無通知補件,並附具相關證明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積欠荷蘭銀行及匯豐銀行債務。
五、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在職證明以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 張智雲 目前每月收入狀況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七、提出聲請人配偶張智雲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八、提出聲請人子女 張順翔 、 張詠晴 、 莊筑雅 及 張雁婷 最近一個月內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九、釋明並提出聲請人所稱聲請前二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生活支出、醫療費、教育費及房貸等,請列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支出憑證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如何與聲請人配偶分擔家庭生活開支。
十、聲請人應提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確實、完整之人數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每月扶養金額並證明文件資料影本。(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十一、受扶養親屬張順翔、張詠晴、莊筑雅及張雁婷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或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是否有繫屬中之民事訴訟事件或強制執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