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費用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貳仟零肆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應補提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且應補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必須含有所有債權人之地址)。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經過。
五、聲請人應釋明其兄之失業之時間、原因及有無領取資遣費、退休金,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影本。
六、聲請人應釋明是否有扶養父母?若是:
(一)聲請人應提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確實、完整之人數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影本(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應陳報受扶養之親屬是否有退休金?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應補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
八、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證明: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補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
九、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是否為租賃?(一)若否,聲請人應提出其是否有房貸繳款之最新、完整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二)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十、聲請人應釋明是否有保險?若有,聲請人應提出該保險契約文件證明影本、繳款證明影本並應釋明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以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聲請人應釋明並列出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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