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55號
原 告 方雅瑜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方俊耀
被 告 李爾聰
訴訟代理人 陳文誠
被 告 吳輝煌
訴訟代理人 王詩翰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李爾聰、吳輝煌之住所
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路三段577巷80弄54號二樓及新
北市石門區富基里3鄰楓林23之15號,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
市○○區○○路、自強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