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952號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小字第19
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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