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8號
被   告  侯德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625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侯德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換算利率為
480%」應更正為「換算利率為487%」、㈡所載「換算利率為
540%」應更正為「換算利率為547%」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
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
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借款予被害人 黃智銘
並收取利息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交付及收取,
且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重利之目的,而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
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僅論
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檢察官認係應併罰之2罪,尚有誤
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犯
重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438號判決
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明,其再犯本案,足認其猶不知悔改,且被告乘
被害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除
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亦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另參被告國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且仍未取回相當於本金之金額,犯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被告侯德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六腳鄉灣北村14鄰灣內280
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德農基於乘他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利息之各別犯意,於(一)於民國100年3月20日,在黃智銘
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乘黃智銘需錢
孔急之際,貸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黃智銘,並約定每
半個月為1期,每期應支付利息3萬元,當場並預先扣除第1
期利息3萬元(經換算利率為480%),而僅交付12萬元元予
黃智銘,黃智銘則簽立借款金額為10萬元、5萬元支票(票
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各1紙做為擔保。(二)
復於同年月22日,復借款25萬8千元予黃智銘,並約定每半
個月為1期,每期應支付利息5萬8千元(經換算利率為540%
),當場並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5萬8千元,而交付20萬元予
黃智銘,黃智銘則簽立借款金額為13萬元、12萬8千元支票
(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各1紙做為擔保。嗣
因黃智銘無力擔負利息,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智銘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侯德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智
銘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催討債務傳給告訴人之
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上開二次
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檢察官朱啟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沈麗玲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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