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5號
被   告  廖瑩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11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廖瑩琪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
送驗淨重零點零捌陸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貳公克)沒收
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夾鍊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犯罪事實一、第6行「台17縣」應更
正為「臺17線」;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補充證據「雲林縣警
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之,而被告竟明知其為海
洛因而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
健康戕害甚鉅,仍持有欲施用,有害社會秩序及個人之身體
健康,惟其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查獲數量不大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毛
重0.25公克、驗餘淨重0.0852公克),經送鑑驗,檢出海洛
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
(詳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偵查卷第13頁),屬查獲之
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夾
鍊袋1個,並非不可與毒品分離,係被告包裝持有上開毒品
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211號
被告廖瑩琪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鎮○○路○○○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瑩琪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管制之毒品,依法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00年9月29日13
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段北玄宮旁,以新臺
幣(下同)5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
同日13時5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縣○路與
崙後路口查獲,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5公克
)。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瑩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
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
養院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廖瑩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1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量0.
0868公克,驗餘淨重量0.085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檢察官陳宜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雅雯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