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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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69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阿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琳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36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7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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