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67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
被   告  葉朝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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