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告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馮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