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蔡明軒

被告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馮文欣

李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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