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甲○○係役齡男子,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一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於收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台北縣政府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後,本應依指定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入營日期向駐地在屏東龍泉之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入營,竟均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迄未入營。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收受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徵集令,且均逾入營期限五日,迄未入營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妨害兵役之犯行,並辯稱:伊收受附表編號一之徵集令後,因伊在南部做事,所以沒有入營;伊收受附表編號二之徵集令後,因伊兒子生病、奶奶跌倒所以沒有去當兵,嗣因伊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案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始未入營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經移送機關即臺北縣政府敘明在卷,有該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兵二字第四二六七四三號函一紙附卷可稽,且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徵集令、台北縣土城市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訪談筆錄、常備兵役男交接名冊、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憑。又被告固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三一五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同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惟被告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再因另案入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此有上開本院裁定、檢察官釋放通知、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紙在卷可按;故被告收受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徵集令後,並無因在監、在押而不能入營之情形;從而,被告辯稱:伊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案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始未入營云云,洵非真實。再者,被告每於入營當日,即失去蹤跡,致其父 陳福金 到處尋找仍不知其下落,迨事隔一週後,被告始現身等情,業據其父陳福金述明在卷,此有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訪談紀錄一份在卷足考;被告空言辯稱:伊收受附表編號一之徵集令後,因伊在南部做事,所以沒有入營;伊收受附表編號二之徵集令後,因伊兒子生病、奶奶跌倒所以沒有去當兵云云,應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又按常備兵現役之徵集,依兵役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為預備役,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是及齡男子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亦僅一次而已;被告雖四次收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徵集令後,均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亦僅在避免該應服一次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構成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一罪,要與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罪名者有別(參考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三號判決意旨),附此敘明。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仍飾詞圖卸刑責,未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翠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附表:
┌──┬────────────┬─────┬──────┬──────┐│編號│徵集令名稱(發文日期及字│收受之日期│應入營之日期│應入營之部隊│││號)│││駐地及番號│├──┼────────────┼─────┼──────┼──────┤│一│臺北縣八十八年第C五九六│八十八年三│八十八年四月│屏東龍泉,陸│││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月二十二日│十五日│戰隊新兵訓練│││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八八北│││中心。│││府兵二字第九八六六二號)││││├──┼────────────┼─────┼──────┼──────┤│二│臺北縣八十八年第C五九七│八十八年四│八十八年五月│同右。│││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月二十七日│十八日││││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八八北││││││府兵二字第一三三八六一號││││││)││││├──┼────────────┼─────┼──────┼──────┤│三│臺北縣八十八年第C五九九│八十八年七│八十八年七月│同右。│││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月七日│十六日││││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八八北││││││府兵二字第二三0八一六號││││││)││││├──┼────────────┼─────┼──────┼──────┤│四│臺北縣八十八年第C六0一│八十八年九│八十八年九月│同右。│││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月七日│十六日││││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八八北府││││││兵二字第三二0四八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