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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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雯惠 被告 梁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與原告借款往來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兩造約定書第15條附卷可稽;又本件被告與原告借款往來分行為原告新莊分行,亦有原告之催告書在卷可考;準此,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考量多數當事人到庭之便利性,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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