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林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春瑢洪達欽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拾肆萬 陸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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