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莨仕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