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甲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被告丁○○因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丁○○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丁○○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