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27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6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