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87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已減刑之編號一、二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了第1欄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11月11日」;第
1及2欄之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96年5月28日」外,其餘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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