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9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佳鵬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就其上訴聲明已超過原審請求金額部分,已屬一審裁判後之追加,其合法性及裁判費用之裁定補繳,應留由第二審另加審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