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16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18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黃漢權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表:
┌──────────────────────────────────────────────────────┐│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1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安泰銀行桃園分行│安泰銀行桃園分行│90年1月5日│15,000元│八七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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