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7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陸個、皮夾壹個及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名稱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且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均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名稱圖樣,未經各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其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8月間,明知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謝先生」之中國大陸籍成年男子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500餘元至1,000餘元價格所進貨之手提包、皮夾等商品,係分別未得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2公司前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意圖販賣而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並自93年8月19日起至93年10月19日止,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其所經營店名「小阿姨的店」之精品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先後多次以每件1,000元至2,000餘元之價格,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予不詳姓名顧客多人,合計獲利約5,000餘元。嗣於93年10月19日19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中尚未售出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6個、皮夾1個、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4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劉廷耀於警詢中、證人 張順興 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且有鑑定證明書1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5紙、商標索引資料6份、現場照片4幀及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販賣行為間,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又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1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輸入、陳列、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期間2月而獲利5,000餘元,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其犯罪後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犯後曾為前揭自白,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6個、皮夾1個、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4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一:專用權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9年6月30日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行李箱、手提箱、旅行袋、保護衣
服用之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手提袋、購物袋、附有肩帶之女用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物之皮夾、錢袋、皮包、鑰匙包、置信用卡、名片之皮夾、置支票簿之皮夾、公事箱、雨傘、包裝用皮袋或人造皮袋。
商標圖樣:
㈡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100年2月28日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箱袋、皮夾。
商標圖樣:
㈢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8年1月31日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
、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商標圖樣:
㈣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100年2月28日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箱袋、旅行箱袋、皮夾。
商標圖樣:
編號二:專用權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㈠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9年9月15日止。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皮包、皮箱、皮夾、錢袋、背袋、
背包、手提箱、手提包、手提袋、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鑰匙包、化妝袋、化妝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自動傘、海灘傘、高爾夫球傘、傘套。
商標圖樣:
㈡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102年6月30日止。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旅行用衣物袋、女用大型手提袋、
運動用提袋、旅行箱、皮箱、背袋、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皮夾、錢包、皮包、化妝包、公事箱、書包、公事包、多功能皮製公事包、陽傘、雨傘、手杖、皮製鑰匙包、鑰匙包、寵物衣服。
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