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謝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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