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債權人 劉珳蕙 即百鎰輪胎汽車商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經民國100年3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03180500號函解散,是本院於100年7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7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