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其於民國97年8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5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05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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