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下稱丙案),而與上開不應減刑之乙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再與上開甲案接續執行,於98年1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復經撤銷假釋,上開甲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7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故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1月5日。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5月18日;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3年6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3年4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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