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姚寶鳳 聲請人 鄭達仁 聲請人 劉美華 兼前三人共同代理人 黃建源 相對人 顏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7784號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姚寶鳳、鄭達仁、劉美華 主張渠 等為合法占有權人,相對人不得以聲請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已對命聲請人遷讓房屋之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假執行判決提起上訴,現為本院102年度簡上第9號審理在案,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另聲請人黃建源為向劉美華承租系爭房屋之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惟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執行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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