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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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辛忠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淑如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