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顏淑惠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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