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朱建德香港茶水灘小吃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香港茶水灘小吃店朱│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100年6月5日│50,300元│AGC0000000││││建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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