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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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查所附公告影本,其載有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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