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四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峯冷氣行 許崑山第一商業銀行 埔墘分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陸萬貳仟叁佰陸拾│0000000│││││行││ 伍元 │││├─┼─────────┼─────────┼───────────┼────────┼────────┼──┤│2│大峯冷氣行許崑山│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萬柒仟壹佰玖拾│0000000│││││行││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