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臺北縣○○鄉○○○路○號向中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得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輛,約定租期三日,租金每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並應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返還,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承租期限屆至時拒不返還該車而據為己有,並避不見面等情,因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