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二
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