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58號
原 告 吳重雄
被 告 黃棟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58號
原 告 吳重雄
被 告 黃棟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