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連嬌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16,970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
字第34245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
板簡字第6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1年度板簡
字第6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地字第3424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669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
請執行之債權額新台幣116,970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
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