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43號以被告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恐嚇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97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