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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