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原告高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陳阿愛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平 被告 陳長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筱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