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O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姊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十四時許,在其等之母親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二樓住處,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告訴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一頁),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就被告自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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