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森弘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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