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7,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玲誼